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冀A*****小型轿车沿宝平线自东向西行驶,后被我执勤交警在宝平线与陈孟线交叉口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某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贾文生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依法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检察官助理:王欣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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