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54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告成镇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登封市告成镇天中大道景区加油站东50米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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