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山西****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街**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晋A****1号红色南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沿体育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为逃避检查,其调转车头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塔西街南300处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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