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7月20日1985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6Z22W辽A****W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沈营大街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0.43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辽A****W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车辆信息,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呼气、抽血过程现场截图,被告人赵某某的驾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表等;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梦
检察官助理:刘扬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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