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原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7年2月5日、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2月20日、5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间,就职于中国**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城区一分公司。2013年至2014年间,赵某某利用其负责网络基站选址、确认选址公司所选站址是否符合要求、对选址公司日常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收受北京**时代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121万元,赵某某分得40万元;伙同洪某某收受北京**公司法人王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赵某某分得2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其收受的42万元赃款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员工简历、员工履历表、人员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珍珠
代理检察员: 陈 雅
2017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二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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