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8月至2013年6月任临泉县**局直属仓库主任,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南路**号**户。被告人赵某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7月3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7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临泉县**粮食购销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甲(已判),让其竞拍临泉县**局直属库的3000吨小麦,朱某甲提出资金不足,赵某某安排会计高某某从收购小麦款中转给朱某甲100万元。后朱某甲送给赵某某10万元表示感谢,赵某某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批复,记账凭证、借条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属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涛
2015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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