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员,原系鄂尔多斯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捕前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号街坊**号别墅。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12月6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我院决定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安排他人就业、对下属以及下属单位管理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郭某甲、王某甲、侯某某、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郭某乙、苗某某等人送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241.09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伊克昭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郭某甲20万元的事实。
2001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时任伊克昭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郭某甲的请托,帮助其承揽伊克昭盟**局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酒店等工程,非法收受郭某甲送予的现金20万元。
(二)与王某甲用楼房置换别墅未补差价的事实。
2000年至2001年之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王某甲的请托,帮助王某甲承揽了鄂尔多斯市**局**号家属楼及办公楼部分附属工程,工程结束后,市**局和王某甲结算工程款时将市**局的一块土地抵顶给王某甲。2002年下半年,王某甲在上述土地上建设8套别墅并自行出售,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甲提出以赵某某在市**局**号家属楼的一套面积153.9㎡楼房与王某甲置换一套面积498㎡别墅(东胜区**路**号),后王某甲为感谢赵某某帮助承揽**局家属**号楼工程、承揽准旗**乡的淤地坝工程,同意与赵某某置换,房屋置换后赵某某居住至今且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经鄂尔多斯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东胜区**路**号别墅于2004年6月30日价格为人民币48.991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局**号家属楼房屋售价为15.8978万元,差价为33.094万元。
(三)非法收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15万元的事实。
2004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在准格尔旗的**工程,非法收受侯某某送予的现金15万元。
(四)非法收受原杭锦旗**局局长牛某某8万元的事实。
2005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时任杭锦旗**局局长牛某某的请托,帮助杭锦旗**局取得水土保持项目,非法收受牛某某送予的现金5万元。
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牛某某请托在工作中予以支持,非法收受牛某某送予的现金1万元;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牛某某请托在工作中予以支持,非法收受牛某某送予的现金1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牛某某请托在工作中予以支持,非法收受牛某某送予的现金1万元。
(五)非法收受原市**局职工王某乙5万元的事实。
2006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王某乙的叔叔王某甲请托给王某乙在市水保局安排工作,非法收受了王某乙送予的现金5万元。
(六)非法收受原市**局工程科科长王某丙125万元的事实。
(1)200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王某丙的请托,通过向时任准格尔旗**局局长张某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王某丙承揽了准格尔旗境内**流域部分坝系工程。王某丙为感谢赵某某的帮助,按照赵某某的指示于2006年陆续将30万元存入其代赵某某管理资金的账户中。
(2)200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王某丙的请托,帮助王某丙以亲属名义承揽部分**二期工程,后王某丙承揽实施了部分**二期工程。2008年至2009年期间,赵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非法收受了王某丙送予的现金9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王某丙送予的现金30万元;
200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王某丙送予的现金30万元;
2009年农历七月十五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王某丙送予的现金5万元;
200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王某丙送予的现金30万元。
(七)非法收受伊金霍洛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乙20万元的事实。
2007年初,伊金霍洛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乙为了能在伊金霍洛旗**镇**村**河道建设工程,找到时任市**局局长赵某某,赵某某受郭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准备建设工程的情况告诉时任伊金霍洛旗**局的局长石某某,要求石某某给予帮助。2009年春节期间,赵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了郭某乙送予的20万元现金。
(八)非法收受时任市**站原站长苗某某15万元的事实
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应时任市**局二级单位市**站站长苗某某请托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先后五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苗某某送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苗某某送予的现金3万元;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苗某某送予的现金3万元;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苗某某送予的现金3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苗某某送予的现金3万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苗某某送予的3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交待了调查机关不掌握的非法收受郭某甲、王某甲、侯某某、牛某某、王某乙、郭某乙等人贿赂款101.094万元的事实,已退还赃款241.0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工程承包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单、干部履历表等;2.证人证言:有郭某甲、王某甲、侯某某、牛某某、王某乙、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等。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合计241.09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鹏飞
检察员:王恒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赃款241.094万元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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