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5********,汉族,党校研究生文化,中共遂宁市**工作委员会原**、委员,四川射洪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初至2017年1月,赵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党委委员、市**主任、市**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劳务培训项目运营、劳务派遣企业经营等方面,为遂宁市**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职校)、遂宁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改制前名为遂宁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公司)等7家职业培训机构或劳务派遣企业谋取利益,先后28次收受上述机构或企业共5名负责人所送现金1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初至2014年3月,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劳务品牌培训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谭某某谋取利益。为了感谢赵某某的帮助和关照,谭某某先后8次送给赵某某现金共计60.7万元。
2.2006年初至2016年2月,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承办春风行动大型用工招聘会等方面,为遂宁市**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遂宁市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原校长、四川**联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谋取利益。为得到和感谢赵某某的关照和帮助,宋某某先后10次送给赵某某共计51.6万元。
3.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劳务品牌培训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等方面,为遂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际负责人米某某谋取利益。为得到和感谢赵某某的关照和帮助,米某某先后3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4万元。
4.2014年底至2017年1月,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新**公司企业改制中的监管、解决企业办公用房等方面,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谋取利益。为得到和感谢赵某某的关照和帮助,覃某某先后4次送给赵某某共计4.2万元。
5.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中心项目的运营监管、项目经费拨付等方面,为遂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际负责人税某某谋取利益。为得到和感谢赵某某的关照和帮助,税某某先后3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遂宁市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的文件、遂宁市**劳务派遣中心改制相关资料等书证;2.谭某某、申某某、宋某某、邓某某、米某某、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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