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格尔木市**联合会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公安局**路派出所,住格尔木市**街**局**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被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1日被解除留置。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格尔木市老城区改造拆迁指挥部入户调查第13组工作期间,利用格尔木市政府委托其在老城区改造拆迁工作中从事入户调查、协助评估、确认测评量等职务便利,收受拆迁户冶某某、马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1.8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格尔木市**联合会情况说明、格尔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4.02专案组”情况说明、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中共格尔木市委办公室文件、格尔木市老城区改造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正花
检察官助理:胡万琴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979-8413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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