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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0********,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榆县**小区高层**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因吸毒驾驶,驾驶证被吊销,2020年 10月初,其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人约定将偷来的白金光原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自己本人照片,并将白某某的驾驶证及自己的照片和10元钱费用放在白城市汇元商贸城附近,20分钟后赵某某取走了变造的假驾驶证。2020年10月27日22时许,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白色捷达轿车在开通镇火车站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案发过程、到案过程、抓获过程、破案报告、机动车信息;

3.假驾驶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证件管理制度,明知是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而购买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伍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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