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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安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4〕1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住**镇**村**组。2014年5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分局市府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持伪造的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冒充刘某某身份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洛江花园遵义旺龙汽车服务中心以每天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该中心经理付某某手中租赁了车主杨恒所有的一辆车牌为贵C****6丰田牌凯美瑞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310元),赵某某伪造了该车相关手续及车主杨恒的身份材料。同年5月23日11时许,赵某某持在遵义市伪造的车主杨恒身份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保险证驾驶该车到贵阳市南明区中天商务港10楼E座找到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杨恒,准备用贵C****6丰田牌凯美瑞轿车以抵押方式借款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在初步查看了赵某某出示的伪造身份证件及车辆手续后被蒙骗,遂与赵某某签定抵押借款合同借款给赵某某。由于赵某某出具的车辆手续不齐全,王某某只付了2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给赵某某,并要求赵某某将车辆的相关手续补齐后再付清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借款。赵某某在骗得王某某的2万元人民币后又返回遵义继续请托他人伪造涉案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5月24日13时许,赵某某再次来到本市中天商务港10楼E座将后续伪造的车辆手续及涉案的贵C****6丰田牌凯美瑞轿车抵押给王某某时,被发现车辆手续系伪造。王某某报警后,民警将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借条、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协议、车辆买卖协议、借车协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涉案车辆手续、居民身份证检测报告、遵义旺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赵某某的谅解书、赵某某身份证明;

2、被害人陈述:杨恒陈述、王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付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赵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汽车价格鉴定;

6、视听材料:涉案赃款照片、涉案假证件照片、涉案汽车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筑煜

2014年10月11日

附:一、被告人赵某某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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