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县人,户籍地址是山东省莒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路**小区**栋**室,无业。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5月份,姜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王某某认识李某某,王某某给姜某某出具一份李某某是烟台至大连海底隧道工程副总指挥兼备料指挥部总指挥的任命书,及其签订的烟台至大连海底隧道工程500部车的土石方运输工程合同,需要找承包方来负责实施。姜某某便授意赵某某去找人来做这个土石方工程。姜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找了几人来洽谈这一业务,因王某某的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做土石方工程的资质,均未果。后姜某某找到珠海市***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王某甲并拿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在青岛联系一家印章店,并安排赵某某去刻了一枚假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便签合同用。

后来赵某某认识了牛某某和高安人黄某某,并告诉他们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要找人来做500部车的土石方运输业务。赵某某告知姜某某说黄某某在江西找了胡某某来做这个工程。2015年6月份,在被告人赵某某与黄某某联系下,被害人胡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到山东烟台、青岛等地与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见面详谈并考察该项目。姜某某用假的李某某任命书、假的中标通知书(珠海市***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及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施工合同(系2015年8月2日姜某某假冒**公司的名义与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备料车辆运输总指挥李某某签订的)等材料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并提出要交合同保证金。2015年8月12日,姜某某与胡某某等人在青岛一家宾馆谈好工程合作的具体内容后,胡某某打电话叫其弟弟胡某甲在高安用胡某乙(系胡某某的父亲)的银行卡转了一笔40万元到姜某某的农业银行尾号为3016账号上作为合同保证金。随后姜某某便假冒***公司的名义与胡某某、黄某某签订了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合作股权效益联营协议书(约定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中250部工程车运输砂石的业务交由胡某某等人实施,胡某某等人交纳4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承诺车辆进场后退还保证金),并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系姜某某假冒***公司名义出具的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烟台至大连的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收款收条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胡某某。期间赵某某协助姜某某面谈、打印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盖章,负责转账给李某某、王某某等事宜。

一个月后,姜某某告诉被告人赵某某,海底隧道工程还需要工程车,要赵某某继续寻找施工队伍来做。赵某某又联系了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其侄子黄某甲联系到被害人张某某。2015年9月,黄某某带张某某等人到山东青岛与姜某某、赵某某见面商谈承包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砂石运输业务一事。姜某某谎称将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250部工程车运输砂石的业务交由张某某等人实施为由,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张某某等人信任,并要张某某等人交纳40万元合同保证金。张某某在青岛打电话给其妻子谢某某于2015年9月5日在高安农商银行柜台存20万到姜某某尾号为3016的农业银行卡,2015年9月23日黄某某将13万元转账给姜某某尾号为8536银行卡上。随后姜某某再次假冒***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等人签订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劳务合作协议书,并出具一份中标通知书(系姜某某假冒***公司名义出具的高安市**装饰有限公司中标烟台至大连的国际海底隧道备料工程)、收款收条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张某某。

后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一直不见开工,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便打电话追问姜某某工程进展情况并要求姜某某退还保证金,姜某某每次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直至案发。经调查,姜某某所谓的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有收到该工程相关的立项申请,也没有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指挥部这个机构,更没有烟台至大连国际海底隧道工程的开工建设一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等方式参与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73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参与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霞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赵某某189****3455;其子何某某158****4356)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