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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组,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2021年1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在**酒行任业务推销员之机,为满足自己日常开销,对购货经营者虚构“唯怡”、“加多宝”公司搞促销活动,骗取中江县黄鹿镇**副食店、青市乡**副食店的信任,以明显低于市场的零售价格,诱骗他们订购“唯怡”、“加多宝”等货物,预收货款共计7.78余万元。骗取货款后,被告人赵某某陆续为被害人送去4.48余万元货物,其余3.3余万元货款被其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酒行名义,虚构公司有优惠活动,购得越多赠送越多的事实,诱骗两名被害人签订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宴

                              检察官助理 王丹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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