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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号。被告人赵某某因盗窃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零六个月,于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闻某某签订****学院***学校**校区外市政道路施工合同,在明知合同不得转包、工程无法入场的情况下,虚构工程即将开工事实,将工程转包给卢某某并要求卢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3万元。2019年3月29日卢某某在盘龙区**村**栋**号与被害人字某某签订转包合同,收取字某某工程保证金3万元,后卢某某将2万元转给赵某某。

2019年4月中旬,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将****学院**学校**校区外市政道路施工合同重复转包给被害人陈某某,并伪造虚假入场通知书要求陈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陈某某将10万元转入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告人赵某某从中支取6万元。

2019年5月10日,闻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解除***学院**校区外市政道路项目施工分包项目合同,赵某某在丧失合同履行能力后,拒不退还被害人字某某及陈某某合同保证金。

经查证,****学院未在曲靖市**县设立办学点及开展建设项目,**县发改委也未进行过该项目立项审批。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盘龙区**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工程合同、入场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学院**学院**校区外市政道路施工项目无法开工相关事实、伪造虚假入场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2万元,数额较大,在丧失合同履行能力后,拒不退还工程保证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方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书证1份,光盘3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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