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从事汽车经纪业务。2019年8月28日,赵某某告知汽车经纪成某某可以在**车城买到一批本田锋范小轿车,成某某转告被害人蒋某某,蒋某某通过成某某转账1万元人民币定金到赵某某指定的陆某某银行账户,随后赵某某将该款转到黄某某账户。
2019年9月2日,赵某某向成某某称之前谈好的本田锋范小轿车不能交易,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汽车店有宝马六系GT等4台车可以选购,成某某将该消息告诉蒋某某。
2019年9月4日,成某某及蒋某某按照赵某某的定位来到**汽车店看车,蒋某某看中其中三辆并与赵某某电话沟通汽车价格及支付方式。随后,蒋某某按赵某某指示将购车57.5万人民币转到陆某某账户,其中54万元被赵某某立即转账到黄某某账户。后**汽车店因没有收到车款而拒绝蒋某某提车,蒋某某找赵某某要求退款,赵某某则谎称系交易上家“**”的责任,并躲避蒋某某等人。
2019年10月31日,赵某某被蒋某某等人找到并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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