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乡**屯**村**村**号(户籍所在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实施合同诈骗1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4500元,并将违法所得用于网络赌博。
1、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罗某某,谎称有抵押的红木家具低价出售,其通过微信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红木顶箱柜的照片发送给被害人罗某某,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称可以6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罗某某。被害人罗某某因担心上当提出看货要求,赵某某遂在淘宝网上联系到福建省仙游县出售红木家具的“****”店老板林某某,谎称有老板欲购买一套红木顶箱柜,双方商谈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并告知被害人罗某某去该红木家具店看货。被害人罗某某委托其仙游县的朋友邓某某前去看货,并与赵某某约定将该红木家具拉到其朋友邓某某在仙游的家具厂后付款,赵某某遂又联系林某某,约定将红木家具拉到山东客户朋友在当地的家具厂付款后卸车。
2019年10月9日,林某某雇车将红木顶箱柜送到邓某某的厂里后,被害人罗某某按事前商定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65000元人民币,赵某某跟被害人罗某某谎称未收到货款,并且未向林某某支付货款,林某某遂将家具拉回自己店内。此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6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并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罗某某,拒不归还货款。
2、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达成买卖红木家具协议,并通过发送虚假装货视频取得被害人刘某甲信任,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8500元。
3、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马某某联系,谎称门店租金到期,欲低价出售缅甸花梨家具,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7000元。被害人马某某多次催促赵某某发货,被告人赵某某以送货车辆途中损坏等各种理由搪塞,并拒不归还货款。
4、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出售红木家具的名义,骗取李某甲人民币47000元。被害人李某甲多次催促赵某某发货,被告人赵某某以送货车辆途中损坏等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拒不归还货款。
5、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双方合作出售家具,约定以28000元的价格向方某某出售缅甸花梨家具,并通过虚假装车发货视频取得被害人方某某信任,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4000元。
6、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柳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其在福建省仙游县经营红木生意,房租到期,清仓低价处理红木家具,并使用虚假家具图片骗取被害人柳某某信任,后双方约定以30000元价格出售两套十一件套红木家具给柳某某。被害人柳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人民币30000元后,多次催促赵某某发货,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
7、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其门市房租到期,处理红木家具,并使用虚假家具图片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约定出售一套红木沙发给王某某,总价34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人民币10500元后多次催促赵某某发货未果。
8、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谎称低价出售红木家具,并通过发送虚假装货发车视频取得被害人刘某乙信任,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1000元。被害人刘某乙多次询问发货情况,被告人赵某某以送货车辆途中损坏等各种理由搪塞,并拒不归还货款。
9、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联系,谎称其红木家具店停业,低价出售红木家具,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6000元。被害人李某乙付款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未发货也不退还货款。
10、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綦某通过微信联系,双方达成买卖红木家具协议。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发送假装车发货视频取得被害人綦某信任,骗取被害人綦某人民币10500元。被害人綦某多次催促赵某某发货,其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拒不归还货款。
11、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出售红木家具的名义,通过发送虚假装车发货视频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信任,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2000元。
12、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其在福建仙游出售抵押红木家具,想与其合作,出售低价红木家具给被害人段某某。2019年10月20日,赵某某领着段某某在莆田一家名叫“**”的红木家具店看货,后约定以90000元价格出售大红酸枝沙发十三件套给段某某。被害人段某某向其转款人民币27000元后,多次催促赵某某发货,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
13、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其朋友经营红木家具,厂房系违章建筑面临拆迁,欲低价处理红木家具,并使用虚假家具图片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信任。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款46000元,并多次催促赵某某发货。被告人赵某某以发货时留错手机号码等各种理由推脱,至案发时未能发货也未退还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赵某某诈骗情况统计表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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