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2021年1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低价供给空调、电视,骗取张某某、滕某某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80740元。分别是:
1、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能够提供特价志高B152空调,收取西由海尔专卖店张某某空调款19200元,后在张某某多次催要下提供给张某某志高J169空调2台后逃匿,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64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能够提供特价32寸海信平板电视,骗取过西家电城滕某某电视款3500元后逃匿。
3、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调货名义骗取过西鑫龙家电城李某某价值2900元的松下滚筒洗衣机一台后逃匿。
4.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能够提供低价志高35B200空调,收取朱桥新兴家电彭某某空调款人民币37500元,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不发货后逃匿。
5、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能够提供特价32寸海信平板电视,收取孙某某电视款7000元,后供货2台,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600元后逃匿。
6.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调货的名义骗取夏某某信专卖店于某某32寸海信平板电视10台、43寸海信平板电视4台,合计价值人民币14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口头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晶晶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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