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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帮人代购低价打折机票的信息,后被害人高某乙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要购买打折机票并签订机票买卖合同。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高某乙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某某转账用于购买低价打折机票,被告人赵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在携程旅行网上仅购买低于高某乙转账金额的机票,高于高某乙转账金额的机票均不予购买,并向高某乙谎称购票系统出错,现金无法退回,后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经福建荣信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未购机票金额为人民币81578元。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高某乙等人扭送至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航城派出所。同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父亲赵某甲代为赔偿高某乙人民币13万元,高某乙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票购买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机票订购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3.证人高某甲、林某某、叶某某、陈某某、赵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荣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12月10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高某乙钱款815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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