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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57********,汉族,高中文化,系**房产信息服务部负责人,暂住本市姑苏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姑苏区**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已经将本市姑苏区**街**号贺某某的房产卖给李某某的情况下, 隐瞒贺某某拒绝出售及李某某已购买该房产的事实, 将该处房产出售给被害人徐某某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 元。

2.2018年5月24日至26日, 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征得到房主邱某某许可的情况下, 将**新村**幢**房产出租给被害人陈某某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租房款、中介费、押金共计人民币27100 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5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人口信息等;

2.证人贺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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