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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5年10月27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以经营烟酒门市缺少资金为由,取得邢台市**有限公司王某某的信任后与王某某签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在预先扣除利息1200元及给介绍人好处费6000元后,二人得到22800元,予以平分。2013年8月14日借款到期后赵某某、张某某二人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还3万元。赵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工作证明信、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军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303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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