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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路**园**号楼**单元**号,捕前住户籍地,宁夏平罗德邦快递营业部驾驶员。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12月4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银川分公司以48期分期付款购买一辆宁A****W号“宝沃”牌小型轿车,根据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间,赵某某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汽车所有人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银川分公司。2018年11月7日,赵某某使用伪造的该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保险单等手续证明车辆为其所有,向被害人杨某某抵押担保,骗取46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2018年12月9日,因赵某某逾期未还车辆贷款,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银川分公司将车辆收回。2019年7月25日,赵某某经平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赵某某近亲属向杨某某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车辆票据作抵押担保,诈骗4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单行材料二页。

3.换押证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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