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欣杰汽车服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县**镇**庄**号,2020年04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投资理财平台为由,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害人宋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支付18.5万元用于投资理财,由被告人赵某某将投资收益用于支付被害人每月车贷,被告人赵某某收取被害人宋某某18.5万元后,仅向被害人宋某某支付了2.37万元,余款16.13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及偿还债务。
2.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乌市米东区福景佳苑小区内欣杰汽车服务公司内,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支付了11.8万元用于购买日产逍客轿车,得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花销及偿还债务。
3.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乌市米东区福景佳苑小区内欣杰汽车服务公司内,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约定,被害人马某某向赵某某支付了2万元购车定金和2万元办理车辆上路费,用于购买奥迪A3轿车,共计4万元,其中除给被害人马某某以违约金的形式给付5000元人民币外,余款3.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及偿还债务。
4.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乌市米东区福景佳苑小区内欣杰汽车服务公司内,与被害人赵某乙签订了购车合同,被害人赵某乙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某支付了3.5万元购车定金,用于购买雷克萨斯ES200车辆,得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花销及偿还债务。
5.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乌市米东区福景佳苑小区内欣杰汽车服务公司内,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由被告人赵某某帮助其在4S店以低价购买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被害人任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刷卡和支付现金的方式三次向被告人赵某某共支付了9.5787万元购车款,得款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提取车辆,并且也未退还收取的购车款,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
6.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乌市米东区福景佳苑小区内欣杰汽车服务公司内,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由被告人赵某某帮助其以零首付购车的方式购买一辆奔驰GLC车辆,被害人周瑞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某共支付了4.3万元作为订车款,得款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提取车辆,并且也未退还收取的购车款,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
7.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乌市米东区福景佳苑小区内欣杰汽车服务公司内,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由被告人赵某某帮助其以零首付购车的方式按揭一辆沃尔沃牌XC60车辆,并且其通过微信转账、刷卡的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某共支付了4.385万元作为购车定金,得款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提取车辆,并且也未退还收取的购车款,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徐州市丰县警方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投资理财协议书、购车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樊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刁某某、唐某某、赵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乙、任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十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3.19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赵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伟平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 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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