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虎林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村。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21日、3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成立了虎林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屋中介服务。同年12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被告人赵某某所属公司与周某某签订以人民币135万元购买虎林市虎林镇革命委海天1号楼103门市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张某某给付周某某定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3日至2019年2月26日间,被害人张某某按约定将人民币63万元购房款陆续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房者周某某而是携款潜逃,将赃款挥霍。
经侦查,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于山东省蓬莱市西关路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二手房买卖合同;
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杰
二○二○年五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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