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赵某某(小名: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村民小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妻子在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坟洼子山脚自家农地里耕作,赵某某在使用微耕机犁地过程中机器被杂草绞住,遂将杂草清理出来堆在农地内用一个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因风势较大燃烧的杂草吹到与农地相连的山林,导致火势蔓延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9.2143公顷(138.2145亩)。其中,大革里村小组过火有林地面积3.9094公顷(58.641亩),饶家村村小组过火有林地面积2.2011公顷(33.0165亩),小革里村小组过火有林地面积3.1038公顷(46.557亩);过火面积内有林木2511株,为云南松和黑荆树等林木;火灾过火面积内原有立木蓄积29m3,为薪碳林(烧柴);林木山场成本价格为362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让家人打电话给村民小组长报警并共同救火,在案发现场救火时被派出所民查获。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赔偿了革里村委会及相关救火人员等经济损失5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安全检查记录、森林火灾林地林木损失情况调查报告、林权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安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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