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壮族,于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62********,文盲,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到丘北县宫寨乡官寨村民委丫勒平寨村小组对门山自家地里烧玉米草,因管护不当引起森林火灾。经技术鉴定,过火地块面积合计为324亩,有林地面积62.2亩,林地为集体商品林。
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提起笔录、物证登记表:打火机一个。
2.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
(3)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4)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追逃人员。
(5)抓获经过:通知到案,具有自首情节。
(6)人身安全查检笔录。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8)《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9)赔偿协议:赔偿王某某家损失20000元。
(10)退耕还林合同书、林权证:林地为集体林权,王某某家林地属于退耕还林。
3.证人证言:
(1)张某甲的证实:赵某某火烧地里的草时引起森林火灾,其报案。
(2)张某乙的证实:其妻子赵某某火烧地里的草引起森林火灾。
(3)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证实:证实赵某某火烧地里草时,引起的森林火灾。
(4)张某己的证实:取保候审保证人。
4.被害人陈述:
(1)王某某的陈述:烧着其家的林地,赔偿20000元,刑事和解。
(2)张某庚、张某辛(村小组组长):火烧着集体林,不要求赔偿。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在自家地火烧杂草时,引起森林火灾。
6.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技术鉴定意见:经技术鉴定,过火地块面积合计为324亩,有林地面积62.2亩,林地为集体商品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火烧自家地里的杂草时,因管护不当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2.2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失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联系电话:1575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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