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凉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凉州区**镇**村**组“**”上坟时,不慎将坟地周围荒草引燃,致使火势蔓延到周围林地,造成“凉州区2017年祁连山林地保护与建设人工造林乔木林第**标段**项目区”大面积过火,经武威市林业勘查设计队鉴定,本次过火区域为未成林造林,过火面积14.13公顷(合212亩)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180株云杉苗木损失价格为1980元整。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造成未成林造林地过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其法定刑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2册。
3.有关涉案物证:有焚烧迹象冥币2张、完好冥币2张、打火机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