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弥勒市某某镇某某村“大凹子”(大石洞)自家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玉米杆和杂草,因风大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森林火灾现场总面积为21.651公顷。其中:林地19.1053公顷;非林地4小班2.5457公顷。林地权属为弥勒市某某局某某林场的国有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有林地、宜林地;林种为薪炭林、防护林、用材林;树种为车桑子、桉树、竹。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打电话报案,已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14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支付凭证及谅解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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