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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绰号“赵某甲”,汉族,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3********,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4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镇**村**组捡水湾(小地名)为其去世的三姐赵某乙上坟挂纸,被告人赵某某燃放火炮和烟花时不慎将坟墓附近的山林引燃,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为55.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曾学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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