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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泸州市**********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解除取保,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到纳溪区**镇**村**社“半边山”自家田坎边铲草,16时左右,赵某甲将杂草聚成一堆,让其儿子赵某乙(10岁)从家中带出打火机并将杂草点燃,结果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共和村二、三社黄某甲、黄某乙等十七户山林。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0.7亩(折合2.7公顷),受害竹子73504株,蓄积51.121吨。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在现场积极扑救并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现已赔偿黄某甲3000元、黄某乙1800元,并支付10000元打火费,获取被烧的十七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赵某甲、赵某乙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乙、赵某丙、胡某某、陈某某、赵某丁的证言;被害人项某甲、项某乙、赵某戊、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大渡口镇半边山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林业工程师资格证;谅解书;共和村三社扑火人员误工费名单、支付情况、结算票据;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过失造成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扑救,委托他人报警,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甲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获得全体被害人谅解,支付参与灭火人员部分费用,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左

检察官助理:代沁馨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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