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新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安县**镇**村**组自家油菜地里干活期间,休息时顺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仍在油菜干秣上,未熄灭的烟头将油菜干秣引燃,火势蔓延至旁边山坡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6公顷,过火树木有侧柏700株、刺槐1500株、杨树100株、榆树80株、椿树200株。另查明,事发后,新安县**镇**村村委与赵某某亲属签订了补载协议,并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1、 鉴定意见;
1、 证人杨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赵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疏忽大意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乱扔,导致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积极灭火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曦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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