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妨害作证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住利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1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3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侦查高某甲(已判决)等涉嫌抢劫一案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安排陈某某、高某乙(以上两人已判决)对张某某、纪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多名证人进行贿买,给予每人1000元,阻止上述证人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如实辨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