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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200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2017级在校学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8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台前县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至7月底,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微信群发布兼职信息,非法购买他人办理的信用卡三十余张,出售给他人,获利四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的信用卡、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汉国

检察官助理:吕丹丹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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