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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无固定职业。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得知贩卖银行卡可以非法牟利,遂通过微信兼职群和朋友圈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以600元至700元每套的价格从他人手里收购9套银行卡(6张农业银行卡及U盾、2张工商银行卡及U盾、l张招商银行卡及U盾)。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收购银行卡的邹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将收购来的银行卡卖给邹某某,因邹某某没带钱交易未成功。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干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科大佳园肯德基门口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缴获9套银行卡,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查询银行账户、被告人赵某某指认赃物等书证及刑事技术照片等物证;2.证人邹某某等人所作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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