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村**村**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长寿路工商银行,冒用“韩某某”号码为6224251992********的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62122610010********的银行卡一张。
2、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华夏银行普陀支行,冒用“韩某某”号码为6224251992********的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62302000********的银行卡一张。
3、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建设银行,冒用“刘某某”号码为6103211994********的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62170012100********的银行卡一张。
4、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农业银行东新路支行,冒用“刘某某”号码为6103211994********的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62284800387********的银行卡一张。
5、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武宁路工商银行,冒用“刘某某”号码为6103211994********的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62122610010********的银行卡一张。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共计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镇原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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