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社区**小区**,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室。因吸毒于2019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待刑事程序完结后再执行),因吸毒成瘾,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传,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园**区**号楼**室,因夜间扰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民警出警,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踢踹民警杨某某,致其软组织损伤,抓挠辅警刘某某,致其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查获归案。经鉴定,民警杨某某、辅警刘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朝阳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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