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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7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CE****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高昌路塔城路口时,正在该址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张某某赵某某有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遂示意其停车,但赵某某未遵从民警指示仍继续驶离现场,民警为阻止赵某某上前拉住赵车辆尾部的绳子。赵某某明知民警在后方拉拽车辆,仍继续驾车逃离,致张某某被拖拽并被拖倒在地,造成张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后赵某某当场被抓获。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办案说明》的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民警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张某某拉住其车后绳子让其停车,其仍加速逃离拖拽民警造成民警倒地受伤的事实。

3.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顾某某的证言、相关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调取案发时段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的情况。

4.《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及诊断报告、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证实本案被害民警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5. 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本案被害人张某某系人民警察的情况。

6.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敏案发时驾驶的机动车的具体情况。

7. 刑事谅解书,证实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已谅解赵某某的情况。

8. 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9.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7156****

1.​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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