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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口,以言语辱骂、持梯追逐的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许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8月6日

附: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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