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9时许,因被告人赵某甲与同村村民郜某甲的小姨郭某某借款纠纷一事,被告人赵某甲的妻子焦某某用垃圾堵住郜某甲家门口。接郜某甲报警后,博爱县公安局柏山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郝某某、李某某等人到现场处警,依法将被告人赵某甲妻子焦某某带走调查时,遭到被告人赵某甲的阻扰、推搡。民警张某甲、辅警张某乙、乔某某到场增援,将被告人赵某甲依法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将辅警乔某某的警服纽扣和辅警编号拽掉,前胸抓伤,又持木棍追打民警王某某,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已取得民警王某某、乔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处警记录、证明、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乔某某、郝某某、郜某甲、张某甲、赵某丙、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园园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博爱县**镇**村**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