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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8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双河村**组**号;2015年3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麓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4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麓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7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上,路人报警。22时许,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韦某某、辅警杨某某、徐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在劝导被告人赵某某回家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对辅警徐某某进行推搡,并用双手掐住徐某某的脖子,后又用手抠抓其面部,导致被害人徐某某的脖子、面部及右眼眶受伤。

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警情单、身份证明、发票、病历、照片、谅解书;

2.证人聂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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