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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和平县**镇**路**巷**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和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徐某某的福特牌蒙迪欧小轿车搭载徐某某、叶某甲、梁某某、黄某甲4人在和平县城内购买毒品“开心水”和制作吸食毒品“开心水”的工具,并寻找吸食毒品“开心水”的地方。同时和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内的人员涉嫌吸毒,并驾驶车辆跟随该车辆。当被告人将车辆驾驶到和平县阳明镇火车站路口停留时,和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驾驶两辆车包夹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下车执法,要求赵某某等人配合。赵某某等人发现执法人员是和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的民警后,不但不配合执法,赵某某反而立即挂档倒车,撞击执法民警刘某某和执法车辆,迅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将涉案车辆车牌和行车记录仪破坏以毁灭证据。经广东省和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执法民警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损坏情况进行认证,被损坏车辆大众朗逸小车的价值为人民币549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特牌蒙迪欧小轿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情况说明、民警工作证图片、车辆图片、行驶证、车辆照片、维修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叶某乙、卢某某、黄某乙、刘某某、黄某丙、黄某甲、徐某某、叶某甲、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坏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粤PLC****车辆行车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执行公务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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