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树峰,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4121412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现住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海北路中段7号4-4-2。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树峰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3时30分左右,皮口派出所民警接到被告人赵树峰女友报警,赵树峰酒后在家中打骂,请求出警。民警万瑜琦等身着制式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驾驶警车,赶到普兰店区皮口镇海北路赵树峰家,被告人赵树峰酒后不听劝阻,一直言语辱骂、威胁民警,并用右手击打万瑜琦面部一拳,用手抓挠其面部,致使万瑜琦面部受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树峰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赔偿损失1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警官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医疗手册、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瑜琦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梁发德、于德坤、王福毅、徐福华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树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伤情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树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峰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刁君冲
检 察 员:姜广华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688945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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