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8〕5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丘市**街道**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6时许,在诸城市**镇**路**道交叉口以北处,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某甲、辅警王某乙驾驶车牌号鲁*****警的警车查处涉嫌交通违法的辽******货车时,该货车司机被告人赵某某不听从指挥,加速逃跑,被警车拦下,王某甲下车示意被告人赵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赵某某突然驾驶货车逃跑,王某甲抓住货车后视镜,脚踩货车前保险杠站在货车车头上,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货车载民警王某甲快速行驶约二分钟,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赵某某所驾车辆后被逼停。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警记录、抓获经过、警察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自述材料等;2、证人曹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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