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抢劫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于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 日晚上23时许,民警在徐闻县木兰大道北侧的**广场**KTV**号房执行职务时,受骆某某(另案处理)鼓动,被告人赵某某砸烂一个玻璃啤酒杯形成利器,不断作出推、刺、划拉的动作,意图伤害靠近的民警,在此过程中,民警黄某某、劳某某被被告人赵某某持敲破的玻璃啤酒杯划伤手指。在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控制并带到三楼楼道处时,被告人李某某用言语威胁民警:“把人放了,要不干死你们。”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不断用手抓扯、推拉民警,试图将赵某某拉出民警控制范围,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也被控制住,在后来赶来增援的特警支持下,执勤民警最终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传唤至城东派出所。经鉴定,民警黄某某、陈某某两人伤情未达轻微伤,劳某某、林黄君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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