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大街**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成都高新区环球中心成都**装饰有限公司索要欠款未果,遂将该公司大门锁上,致使该公司办公室内员工无法外出,该公司员工报警。民警在处警时多次劝诫赵某某开门,赵某某均拒绝配合,劝诫无效后,民警控制赵某某并从其背包内查找钥匙,在此过程中,赵某某采用抓扯、撕咬的方式阻碍民警查找,致两名民警受伤。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抓扯、撕咬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赵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6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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