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4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83********,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小区,因琐事在此前与该小区保安发生纠纷,遂将自己的车辆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库的进出口,造成其他车辆无法进出该停车库,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指派民警霍某某、辅警阴某某处警,民警让赵某某将车辆挪离停车库进出口,赵某某拒不将车辆挪离,民警遂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强制带离,赵某某在被带上警车过程中使用脚蹬、甩胳膊等方式暴力抗拒,造成民警霍某某受伤。经鉴定,霍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证人霍某某、阴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李某某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劳务合同、前科查询表、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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