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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0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路**KTV停车场一车内,被告人赵某某与吸毒人员马某某准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遇民警段某某带领辅警冯某某、李某某等人查缉违法活动,在民警表明身份后,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并使用螺丝刀将辅警冯某某、李某某刺伤,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冯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现场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螺丝刀;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提取笔录、称量、取样、扣押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蔺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种类的鉴定及告知、伤情鉴定及告知;7.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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