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楼**室,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4时许,在威海高区**街**号楼前,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因琐事报警,涝台派出所民警到场出警后,赵某某与处警民警发生争吵,后开始辱骂民警,并掌掴辅警唐某某面部,随后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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