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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住**镇**路**巷**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平遥县****施工队的负责人高某某报案称:东城村村民因征地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而阻拦****工地的施工机械车辆离开。2020年9月27日14时许,平遥县公安局**贾某某、东城派出所所长雷某某带领民警王某甲等人去到平遥县东城村****小区工地执勤,执勤过程中民警王某甲对赵某某等村民进行劝离时,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将民警王某甲的鼻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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