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70号
被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金集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油车路“人民俱乐部”KTV殴打其女友罗某某,遭到现场人员王某某的劝阻后,又殴打王某某。罗某某报警,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接警后,指派当晚值班民警校某某出警处理。校某某出警至该KTV前,联系在附近巡逻的警辅沈某某等人至现场了解情况。沈某某等辅警至现场后,要求赵某某留在现场配合调查,赵某某用拳头殴打沈某某拒不配合调查,致沈某某受伤。后民警校某某及辅警周某某等人均至现场,要求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赵某某仍拒不配合,并将周某某右上臂咬致轻微伤,脚踹杨某某等其他警务人员,后被强制带至医院约束醒酒。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811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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