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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公路交叉口处,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26mg/100ml。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荥阳市交警五中队在荥阳市**镇**村西一乡村公路查酒驾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小型轿车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逸。随后辅警朱某某及鲁某某等人驾驶豫A*****、豫A*****在截停该车过程中,赵某某倒车逃跑,倒车时撞到后方截停车辆豫A*****,致使警车内两名辅警受伤,豫A*****车辆右前方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86mg/100ml。经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豫A*****车辆损失价值为10475元。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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